【简要案情】
2016年4月,被告人霍某超、刘某魁没有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且未具有原桂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定的具有安全生产特种作业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考试的相关手续下,私自成立博美学校。
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间,霍某超、刘某魁利用在网络平台以博美学校可进行电工、焊工、特种作业等职业培训并获得相关资格的广告,在向有需求的人员收取600元至1600元不等的办证费用后,由霍某超联系陈某(真实姓名不详),以250元至550元不等的价格让陈某制作假证,后由陈某通过快递公司发给霍某超,再由刘某魁将证件发放给交费办证人员。2017 年2月28日,霍某超收取何某人民币800元后,通过陈某为何某办理一本伪造的高压电工作业证。
2017年5月3日,原桂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桂林市象山区环城西二路112号4楼博美学校查获霍某超、刘某魁为他人办理的23本特种作业证。经原桂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查,所缴获的23本特种作业操作证均为假证。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霍某超、刘某魁的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决:
被告人霍某超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判处被告人刘某魁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扣押在案的23本特种作业证,依法予以没收。
2019年4月16日,国家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办法》明确了七种案件为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其中第七种即为非法采矿,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非法经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涉嫌安全生产的其他犯罪案件。
案例评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照我国宪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 此处的国家机关,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行政管理权的临时机构以及军事委员会等。该款所称的“证件”,是指国家机关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有关事实的凭证,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驾驶证、护照、特种作业操作证等。
依据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的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是指由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于特殊行业实行准入备案制度所颁发的证书,具体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是持证人受过专业安全技术,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的培训,并已在地方备案注册的证明。而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不仅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以及证件在社会生活中所具有的公共信用,同时也严重侵害了购买并使用假操作证的操作工人的生命安全。
上述案例霍某等人在未取得国家机关授权和委托的情况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私自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监督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故最终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处相应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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